四、商业模式
基本上K12 培训企业采用的模式可以划分为线上线下两种:线上的直播、录播,线下的大小班课程。现在比较流行的“双师”模式,也就是是“授课老师”+“辅导老师”的模式,本质就是学生坐在线下教室里,在辅导老师的监督下,看视频录播,作者认为还是属于线下大小班模式。
鉴于商业模式,所以K12培训机构是资产结构呈现出轻资产的特点——教室租的、老师雇的,核心价值在于品牌和教学质量。轻资产也有其特有的风险点:该模式对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不能让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否则业绩会受到很大影响。
五、业绩表现
基本能够维持在百分之十几的净利率。而且很有趣的是,看新东方每季度收入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收入是最高的,二三季度就很低。毛利率方面的第一季度也比其他季度更高,大家可以想想为什么。
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K12机构通常需要具备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相关办学活动还要遵守如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5《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6 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
7《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0《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
11《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对于开展网络授课或者推出网络平台或者APP的,还需要关注是完成以下手续:
1、ICP备和公安网安备:这两个备案是接入互联网实现在线互动功能的两个入门级必备备案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ICP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种类的B25类,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一般情况下,营利性在线教育企业所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均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这是《网络安全法》下对全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要求,而且成为目前教育部门对在线教育机构和APP产品检查的重点。
4、教育部备案:目前教育部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实行备案制。
5、教育部办学许可:针对学历教育,需要取得教育部办学许可方可提供。而针对学历教育的学科辅导类培训,并不需要此类办学许可。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如果通过在线提供网络出版物的在线下载,则受限于出版部门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需要申请资质。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业内通常以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中的“网络表演”作为直播形式的准入牌照,但文旅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各文化经营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指出“网络表演是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为内容”,且明确列举了教育类、培训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目前教育培训类直播除遵守网信办相关直播要求外,是否需要准入资质尚无明确要求。
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因为有国有控股资本要求和数量控制,这个许可非常稀缺。广电监管部门从未明确将直播、小视频、短视频排除在本许可范围内,但实务中,对于遵守内容要求未出现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信息传播的平台也未实行严格的治理和禁止经营。
七、个人认为的三个风控要点:
1、客源稳定性
很多机构的品牌效应是由个别老师带来的,一旦老师跳槽,或者另立牌坊将会带走大量的生源,对机构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竞业竞争协议、员工持股、员工忠诚度个人认为都是很重要的点。
2、财务风险
因为绝大多数教育都是“先收钱后服务”,消费者付款后在公司账上产生一大笔预付款,在提供教育服务的时间内递延。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前提下,经营性现金流=总订单金额-营业支出-三费,只要公司规模保持高速增长网络教育商业模式,使新增订单产生的现金能够覆盖营业开支和费用,至少该公司就具备了自我造血功能。但其中蕴含了一个危险的前提,就是公司保持高速增长,一旦增速下来,现金流也会变得紧张。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携款跑路的案件屡见不鲜。
3、财务造假骗取融资
教育企业盈利模型较为简单,即营收=用户数*客单价,教育企业有在营收和利润上动手脚的可能,例如刷单行为,屡禁不止。此前被爆刷单的某些企业,投资机构调查中发现有销售恶意刷单,有些单月退费率甚至达到50%,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季度末,半年末或者年末等冲业绩的时期。一方面销售可以提升业绩网络教育商业模式,一方面企业默许刷单行为虚增收入。除此之外,某些早教机构也被曝出利用加盟店虚增收入,加盟店营收和利润不是以实际情况计算,而是以总部通知的形式报备,从而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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